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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4, 2024 3:57:41 GMT -5
第 334 条不要求提供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有法律推定存在或真实性的证据,第 335 条允许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共同经验或技术经验的规则。这些规则的运作方式很简单。以常见的无证人追尾车辆碰撞案例为例:原告需要证明事实(碰撞和被告的参与),但不需要证明对方驾驶员的过错;之所以这样假设,是因为追尾碰撞意味着不遵守驾驶员有责任安全谨慎驾驶、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法律规则。如果推定有罪,则由被告证明消除、改变或消除事实;不是像到处看到的那样颠倒举证责任,因为提交人的权利被认为已得到证明,而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3条第二项概述的证据。或者更复杂的医疗错误案例:由作者证明事实(疾病、该医院的手术、异常结果取决于问题的性质);他不需要立即证明医疗错误本身,即使是因为不可能这样做(临床记录、麻醉期间的手术事件、相关技术细节对他来说都是未知的)。一旦结果异常,被告就需要证明护理是如何提供的以及程序的规律性;如果仍有疑问,如果事实情况本身证明存在医疗错误。 法官将适用第 374 条得出结论,否则,他将认为构成事实未得到证实,并决定由专家解决争议,如果所以请求。作者。 环境法更加复杂,但遵循相同的原则。最简单的问题是在环境评估中提出的,这些问题源于事实本身:抑制植被、倾倒污水、不尊重保护区;最复杂的问题由检察官办公室在民事调查中核实或由环境机构概述,其中环境机构的检查、进行的分析和收集的文件受到公众信任,并足以证明所指控的事实,圣保罗 WhatsApp 号码 法院环境法庭已认可这一点。从此以后,一旦承认环境部门检查所描述或证明的简单事实造成环境恶化,被告就不能通过倒置的方式,而是通过简单适用第333条第二项的规定来提供其利害关系证明。 。为了核实争议是否持续存在,法官将求助于专家或确定他认为相关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 373 条第 1 至第 4 款所支持的举证责任倒置或举证责任的动态分配在法院中的适用方式含糊不清。首先,如果民事调查进行得当。 原告的权利有充分的证据,被告将出示自己的证据,而不是对方的证据。其次,如果没有证据,将原告的证据归咎于被告,可能会导致诉讼因惰性或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第三,因为倒置的理由之一是被告有较好的制作条件,这种情况在我们审查的案件中很少出现:如果还没有证据,被告的制作也很困难,这已经成为我们审查案件中很少出现的情况。导致混淆了倒置以产生的倒置和倒置只是为了支付被认为属于提交人的证明,而法院尚未承认这一点。这就是为什么高等法院尽管使用了这一术语,却表示即使在环境诉讼中,提交人也有责任证明所指控的事实,但将专业知识或尽职调查的费用归咎于国家或联邦。 事实必须得到证明(几乎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对环境的影响或损害),而这一证据一直是环境行动顺利进行的最大障碍之一。专家审查非常复杂,而且耗费时间和金钱,最终导致行动的进展以及随后的执行被拖延数年。问题是:这些技能总是必要的吗? 在大多数情况下,答案是否定的。大多数环境行动源于简单而直接的事实:抑制植被、干预保护区、废水泄漏,这些通常通过环境机构或公共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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